如果出售自己居住的房屋或土地等不动产,需要申报所得税以支付获得的销售收益(转让所得)。
通常情况下,像公司职员和公务员这样的工资所得者无需进行确认申告,因为他们已经接受了年终调整。但是如果卖掉了不动产并获得了销售收益,则必须进行确认申报。
最好事先知道要缴纳多少税款。
出售房屋、土地等所得到的出售收益主要需要缴纳三种税,即“转让所得税”、“居民税”和“复兴特别所得税”,但如果没有出售收益,则不需要缴纳任何一种税。
顺便提一下,对于不动产销售收益征收的转让所得税、居民税和复兴特别所得税并非综合课税处理,因此必须与其他收入(如工资)分开缴纳。
基本上,出售房地产所得税分为两种类型:所得税和居民税。然而,在2013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期间,还需要缴纳复兴特别所得税。
薪资收入者和企业主的所得税是通过“综合课税”方式源泉扣除一年的薪资收入或临时收入来征收的,但不动产销售利润则采用“分离课税”方式缴纳税款。
不动产出售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不动产所有期限计算,起始日期为购买日期,截至出售年份的1月1日。具体分类如下:
1. 短期转让所得
所有期限在5年以下:39%
2. 长期转让所得
所有期限在5年以上:20%
3. 长期转让所得
享有10年以上自住房减免税率特例:6000万日元以下部分14%,超过6000万日元部分20%。
如果出售房屋等物业导致转让损失发生,可以利用损失结转或延期扣除制度来减轻所得税和住民税的负担。
如果出售不动产,未必能以高于购买价格的价格卖出。如果手头的不动产价值下跌导致出售亏损,则应了解可获得减免税款或扣除的制度。
购买房地产时,即使支付了相当数量的税款,在出售房地产时也需要缴纳税款,请注意。
根据税法规定,购买房地产时必须缴纳税款,但是在不需要使用的情况下出售房地产也会被征税。然而,如果符合税法要求,则可以利用特例进行减税处理。
如果出售持有超过5年的住房等不动产发生转让损失,则可以利用转让损失的结转扣除制度,将其与当年的其他所得和收支抵消。
即使通过结转扣除进行收支抵消仍无法解决亏损问题,也可以在接下来的3年内继续适用转让损失的结转扣除制度。
如果要进行收支抵消和繰越損失額控除,请注意。
如果出售住宅用不动产,无论期限长短,都有一项特殊制度可以从转让所得中扣除高达3,000万日元。但是,以下适用条件适用:
1. 如果您出售了自己曾经居住的房屋或土地(包括租赁权)(可能包括以前居住过的房屋或位置),则符合条件。
2. 如果在前年之前没有获得此特别扣除或未获得损益结转和延续扣除的例外,则符合条件。
如果要出售继承的孩子居住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登记),则需要确认保存买卖合同等文件,因为根据5%规则,房屋购买成本将适用于高额税金。
另外,如果要出售继承的空置房屋,则可以在2016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享受“空置房屋特别减免制度”的特定措施,最高可获得3000万日元的减免。
如果要出售居住的房屋,则需要支付印花税、转让所得税、居民税等各种税费。
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特别扣除以减少纳税金额,从而采取节省税款的措施。
顺便说一下,在销售价格不高于购买价格或适用最高3000万日元的特殊扣除例外情况下,大多数情况下不会产生任何税收。
当房屋等被出售时,不动产销售收益是指在土地或建筑物的购买价格之上以更高的价格出售所获得的利润。然而,在确定申报中,它被称为应税转让所得。
不动产的应税转让所得(销售收益)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
· 应税转让所得(销售收益)= 销售额 - (购买价 + 转让费用)
如果适用特例,则计算公式如下:
· 应税转让所得(销售收益)= 销售额 - (购买价 + 转让费用 + 特别扣除金额)
进行不动产销售所得的申报时,需要计算税额。计算方法是从转让所得中扣除适用于特别减免金额后,将剩余的应税转让所得乘以税率来确定。但是,应税转让所得不能与其他收入合并。
请按照以下顺序计算要缴纳的税款:转让所得→应税转让所得→纳税金额。
卖房所得税的税率取决于从购买到出售(所有期间)的时间长短,根据短期和长期转让所得进行分类设定。
此外,如果出售拥有超过10年的房屋,并满足一定条件,则适用“超过10年所有权减税率”。
如果出售房地产并获得销售收益,则重要的是采取减税措施,例如适用于转让所得的特例等,以减少在确认申报中缴纳的税款。但是为了满足适用条件,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此外,在计算不动产转让所得时,可以适用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和10年以上所有权减免税率等特例。然而,判断所有期间、居住期间、建筑年数等因素对于通过这些特例非常重要。
不动产的出售盈利所需缴纳的税金注意事项之一是确认出售房屋的居住期间。
居住期间指从入住日到搬离日的累计天数,但如果因单身赴任等原因本人未曾居住过,则家庭成员持续居住也没有问题。
这个特例适用于基本上自己经常居住的房子,即使拥有但不居住则被排除在外。
不动产出售所得税的注意事项之二是确认房屋持有期间。
根据从出售年份到1月1日为止经过了多少年,缴纳的税款金额会发生变化。
对于转让所得税的特例,适用税率因“5年以下”或“5年以上”而大约增加了2倍,因此如果时间巧妙,则将其延长至适用于超过5年即可有效地节省税款。
不动产出售所得税的第三个注意点是,为了计算房屋价值(折旧),需要以建筑年数作为判断标准。
然而,在不动产收入中,建筑年限的税法处理是以所有权登记日作为起始日。如果购买新建的独栋住宅,则取得日期将成为交钥匙日期,但建筑年限的起始日期将是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考虑出售自己的住房的人,需要事先了解不动产销售收益要缴纳多少税款。
尽管适用于不动产销售收益申报的各种特例制度,但了解其适用条件有助于节税。即使发生亏损,也可以应用损益通算和结转扣除等措施来理解不动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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